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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
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前,成立企業集團需要具備三個基本條件: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安徽省3000萬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記載,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